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anyi.net.cn/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anyi.net.cn/bbs/list.asp?boardid=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http://anyi.net.cn/bbs/dispbbs.asp?boardid=10&id=14731) |
-- 作者:LZQ -- 发布时间:2008/7/10 13:33: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笔记基础是会计视野社区ljw883383朋友提供的对照表,在此表示感谢。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本人较懒,旧法及新准则的多数规定全凭日常记忆,没有细翻原文,错误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1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看到合伙企业,就想到了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类型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问题来了,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法人的所得税怎么交呢?自己也有一些想法,改天开一贴和大家探讨一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后半段实际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避税。但这里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该原则似乎只规范了注册地在国外的企业,国内企业如果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不致的话,按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应该在注册地纳税,这就又给注册地筹划带来了空间,尽管新法基本上削弱了地区税收优惠而强调行业税收优惠,但地区优惠的影子还是存在的,法29条就可见一斑。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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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ZQ -- 发布时间:2008/7/10 13:36:30 --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面看是权责发生制,但再看后面的条文,收入权责发生制,支出收付实现制的成分还是大呀。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与56号文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有很差别,过了07年,56号文件忘得越干净越好。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此条我觉得有所变化,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负值的应纳税所得额,但56号文件规定,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值的话填0。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年度经营亏损的话,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根本看不出亏损额,这以后怎么弥补?此条与56号文件的区别,我再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收入减各项扣除后余额10W,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W,那这个企 |
-- 作者:LZQ -- 发布时间:2008/7/10 13:39:33 -- 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不征税收入,只有新法第七条的那三项。不包括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进项税,没有提到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这里面只列举了部分了财产损失,无形资产、投资、现金的损失都没有提到。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 决定一个企业工资总额因素应该有三个:人数、工资项目、项目金额。哪些人、哪些项目、金额多少算是合理,估计还要总局明示呀。 以后需要注意的是超标准的三险一金是计入工资呢还是不予扣除,旧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与新准则趋同,只能是期间,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都应该费用化。 兰字内容可与金融企业没有关系,而且可扣除的利息支出还没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很宽松,但此条与今年出台的财税2007 80号文件有差异呀。 14%据实扣除了。有疑问的是:1、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按会计上的规定,大多数企业就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或医疗保险了,内容太少,过年发点福利,有发票难道也进工资?2、以前年度结余的税务处理。 总之无论是新发生计入成本费用的,还是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后税务机关一定会严格控制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 这条是新东西,另外,同样存在福利费的疑问。 此条其实是严了,说是控制公款吃喝和个人消费,其实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能少请一顿就少请一顿呀。 这条好,比例大了,业务宣传费也可以结转了。 终于见到一条可以提取的了。 没有限额了,但要:符合常规、正常的、必要的。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