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在收到费用(收入)时要给予开具发票(全额),但,这部分“收入”并非计税收入,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某劳务公司与A超市签订合同用50人,每月按1200元/人支付劳务费共计6万元,劳务公司为其职工开支4万元,交纳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万元。
应纳营业税:(6-4-1)×5%=500(元),(按规定计算城建税、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