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一) 、混合销售
新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细则:第五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变化:未分别核算的,原来由国税机关确定改为国税与地税机关联合确定。
一、 征收方式
(一)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 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原细则:第二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变化:工业企业销售额由100万元降为50万元;商企销售额由180万元降为100万元。
四、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已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的固定资产(动产类),外售时按售价与适用税率征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注意:已使用过的未抵扣增值税销项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不再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