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无偿提供机器设备折旧能否在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委托甲企业加工某种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我们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由我公司无偿向甲企业提供所需机器设备。请问该机器设备折旧能否在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方面与委托加工业务相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①如果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时,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②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精神,受托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虽然没有象消费税方面那样明晰但对于自制销售和受托加工还是应该严格区别,因为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税负会有明显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见,税法主要是严格约束受托方将自产和受托业务加以区分。所以,如果贵单位为了保证所加工产品质量而提供给甲企业无偿使用的机器设备,只要明确其只有使用权,而产权应归贵公司所有,则贵公司就应该对其计提折旧,其折旧费用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另外,虽然目前税法等未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所需设备应该由受托方自备,但问题所述情况下,应该做到实质上区别于贵单位自备机器设备、雇佣员工、租赁场地进行生产加工的情况,以避免被认存在恶意规避税法的嫌疑。
税务方面与委托加工业务相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①如果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时,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②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精神,受托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虽然没有象消费税方面那样明晰但对于自制销售和受托加工还是应该严格区别,因为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税负会有明显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见,税法主要是严格约束受托方将自产和受托业务加以区分。所以,如果贵单位为了保证所加工产品质量而提供给甲企业无偿使用的机器设备,只要明确其只有使用权,而产权应归贵公司所有,则贵公司就应该对其计提折旧,其折旧费用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另外,虽然目前税法等未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所需设备应该由受托方自备,但问题所述情况下,应该做到实质上区别于贵单位自备机器设备、雇佣员工、租赁场地进行生产加工的情况,以避免被认存在恶意规避税法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