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一般来说,计提减值准备的基数是前期折旧后净值(而非本期折旧后净值),所以,可以视为其价值变动发生在前期(上月),因此当期的折旧额就应该以计提减值准备后金额为基数。如果企业是先计提本期折旧后及计提减值准备,则当月按老基数计提折旧,下月再按新的基数折旧。这可以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当然应该是扣除了预计残值),那么当月再按以前的基数计提折旧就显然不合理了。如果企业先计提折旧,再确定减值准备金额,则另当别论。这与准则规定的当月增加、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思路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