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转售货物行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适用13%的低税率,但也根据实际情况,又有补充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应该只适用生产自来水的企业。②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这种情况适用从自来水生产企业(如独立的自来水厂)购入自来水并对外销售的自来水公司。这两种情况应该都不适用其他有转售自来水行为的企业。
但因为自来水属于特殊商品(电力、燃气等货物也具有此特点),按各地方的实践操作看,即使转售行为的接受方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通常不允许一般企业直接开具自身的专用发票收取转售水电的费用,而是规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转售方适用13%销项税率(因为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有些地方规定转售方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