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否只限于个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注: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