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设备处理方式的税收筹划
多余”设备处理方式的税收筹划
随着企业经济关系日趋密切,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往往会将部分闲置设备抵给债权方充抵债务。然而所充抵的设备在债权方企业大多没有“用武之地”。
对于这些既没有“用武之地”又价值不菲的设备,接收企业由于直接出售很难找到买家,因此他们往往选择将其融资租赁或对外经营性出租。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生金”方式,税法对其纳税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作为纳税人完全可以利用此规定对于设备的“生金”方式加以筹划,以便让自己获得最大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