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集团化
由于甲企业的部分产品与乙企业属于同一类型,集团财务部建议甲企业将A生产线租赁给乙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A生产线价值为2000万元,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500万元。这一建议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于2003年6月30日实施。
这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纳营业税额=50×5%=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
甲企业将这条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方的水平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将应税利润250万元转移到亏损企业乙企业中去了。(半年)
租赁后,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50×33%=82.5(万元),不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