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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专业知识交流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 [分享]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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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冰冻蛋炒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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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我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我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请问,我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13.125万元加上相关税费。

 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工程在跨年度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何调整折旧?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如果上述12个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不符而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属于跨年度的,如果多提折旧的,应补缴税款;如果少提折旧的,应给予退税或抵顶本年度的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8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我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我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请问,我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13.125万元加上相关税费。

 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工程在跨年度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何调整折旧?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如果上述12个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不符而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属于跨年度的,如果多提折旧的,应补缴税款;如果少提折旧的,应给予退税或抵顶本年度的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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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我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我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请问,我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13.125万元加上相关税费。

 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工程在跨年度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何调整折旧?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如果上述12个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不符而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属于跨年度的,如果多提折旧的,应补缴税款;如果少提折旧的,应给予退税或抵顶本年度的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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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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