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及维护费抵免应纳税额如何做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分录为:
(1)购入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借: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会计分录为:
(1)购入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借: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