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v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