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