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B级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的为其提供涉税风险防控等服务诉求,税务机关酌情提供协助。
(五)酌情提供入企帮扶服务。
(六)被评为B级纳税人的河北企业在京津两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按照京津两地对B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七)依照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税收风险管理软件中,设置相对较高的风险分值系数,据以进行差别化应对。
(二)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不能评定为一类或二类。
(三)被评为C级纳税人的河北企业在京津两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按照京津两地对C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四)依照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服务措施
(四)依照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服务措施。
第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采取以下严格管理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购新、严格限量供应。
(二)加强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在税收风险管理软件中,对D级纳税人设置较高的风险分值系数,提高核查评估频次,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在征管、稽查及其他税收管理行为中发现D级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报送收汇凭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五)各级税务机关将D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政府信用平台或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省、市级税务机关将D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银监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作为限制提供“纳税信用贷”及其他优惠金融资费、服务的参考。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
(八)对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九)被评为D级纳税人的河北企业在京津两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按照京津两地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十)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