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亏损,均应在季度申报表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当期亏损且本年度以前季度未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直接保存主表即可,无需填写附表3(无需补零保存,补零保存也可以通过);当期亏损但本年度以前季度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附表3,补零保存。
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照“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中累计金额确认应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设立当年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答:不需要。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对“出口免税”行次的填表说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答: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北京国税办税软件中申报功能选择“修改申请”、“撤销申请”功能按钮进行提交,后台自动反馈受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