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7年第一季度的脚步渐行渐远,想必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在这个忙忙碌碌的汇算清缴季里更好地将此工作做到准确无误,本文梳理了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执行的新规,总结了企业在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时应注意的要点。
从201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已执行新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实施,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老政策)被取而代之。
关于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老政策并未做过多的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比老政策,参照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首次明确归集范围,其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并规定加计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该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其他费用范围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