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不少纳税人经常会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二是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首先,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其次,既然开票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受票方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笔者认为,有下面三种方法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