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销售购物卡不等于销售商品。为避免税务风险,购买方不能简单地凭发票名目确认费用,而是要根据购物卡的实际用途进行账务处理。对销售方而言,销售购物卡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要求,收到的款项本质是预收账款。在纳税时点上,现行做法是购物卡出售时需同步缴纳增值税。
有很多学员提问,单位从超市购买购物卡,会计该如何做账?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发票名目记作“办公用品费”?这样处理有没有税务风险?
估计许多会计人对这一问题心中也有疑惑。可惜提问只涉及了购买购物卡的一方,另一方呢,商家该如何对购物卡记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样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所以依旧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下面我们分别站在购买方与销售方的角度来分析购物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