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1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现在只有企业有纳税识别号 个人将来也要有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讨论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刘剑文介绍,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有纳税识别号。而征求意见稿要求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意味着今后自然人纳税人也将有自己的纳税信息“身份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实现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全覆盖意义重大。刘剑文解释,在国外,社会保障和纳税人识别号是紧密相连的,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这对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特别是解决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