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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人的非流动实现避税: 人的非流动是指,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纳税国,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改变居民身份,规避其在高税国的无限纳税义务,或者是使其所的或财产,在形式上与本人分开,达到本人在居住国,避免就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纳税的目的。 人的非流动避税可以分为: ①住所的虚拟迁出。 住所的虚拟迁出是指:从法律上看,跨国纳税人已经迁出了高税国,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在其它地方取得任何住所。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哪怕它实际上是该国的居民,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其国际纳税义务。 ②住所不迁出高税国。 住所不迁出高税国是指,从法律上看,跨国纳税人没有迁出了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托关系,以此逃避纳税。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形式转移所得或财产,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转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经营,造成纳税人与其财产和所得分离,从而在法律上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是,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和所得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有义务,就这部分财产及其所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这样,因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由于纳税人通过委托,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纳税义务,虽然这些税赋,最后会转到委托人的身上,可是,如果委托人选择了一个低税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率会降低,于是,就有效地达到了规避纳税人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例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家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0%至50%,所以,该公司每年有效地规避300万美元至450万美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