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2003〕646号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12-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均超过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对实行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试点区县的纳税人,其参照有关区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机关住宅取暖补贴标准,发放的住宅取暖补贴,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实行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收入应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纳税人订购《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和《求是》、《前线》杂志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六、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其收入2003年度暂按如下掌握,即“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费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比照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支付给职工的自采暖补贴及附加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汇编(北京市地税局)
十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22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七年三月九日